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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新《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8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该《办法》是对《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修订。与以往相比,本次《办法》的变化包括文物拍卖标的的管理范围扩大,取消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不得拍卖……


对于此次新发布的《办法》,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这些变化究竟该如何解读?对于拍卖企业,这是否真是一次“松绑”?对此,中国文物拍卖史专家、中国国家画院原副院长赵榆有着自己的看法。


作为一位曾在文物系统工作过的“老同志”,这么多年来,赵榆一直密切关注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一举一动,此前每一次政策的变动,他都“敢说敢言”。而这一次,《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取代《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在他看来,并“没有太多变化”。

 

中国文物拍卖史专家、中国国家画院原副院长  赵榆

中国文物拍卖史专家、中国国家画院原副院长  赵榆

 

这次《办法》的主线是“简政放权”,即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等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开展。


赵榆:这是对的。过去,拍卖企业的审批等工作都由国家文物局一家来做,工作量确实太大。权力下放后,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不过,拍卖企业一年有春秋两季大拍,从征集拍品到制作图录,再到举办预展,时间非常紧张。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再多体谅一下拍卖企业的困难,让他们在报批等方面的工作量再减少一点,审批时间再短一点,操作再容易一点,这样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我们注意到,在《办法》出台后不久,就发生了国家文物局叫停日本“横滨拍卖”事件,认定横滨国家拍卖株式会社拍卖会中的6件拍品是从中国非法劫掠的文物。很多人认为,这是《办法》颁布后,国家文物局一次态度坚决的亮相。对此,您怎么看?


赵榆:其实,这次叫停事件与《办法》没有直接联系,是国家文物局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对非法劫掠文物进行的追索。历史上,中国被帝国主义劫掠的文物不尽其数。


1974年,我调职国家文物局,1975年局里派我去敦煌,而当时我对敦煌所知不多。那时候,王世襄先生在文物局管理资料,他给我推荐了两本书,一本是《斯坦因西域考古记》,一本是《西藏历史》。读完后,我才去了敦煌,此行也让我深深体会到,外国列强对中国文物的掠夺,除了在圆明园进行明枪实弹地抢掠,也通过考古、探险、商业等方式掠夺了一批重要文物。


所以,我认为这次《办法》中关于应当上交出土、出水文物及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拍卖等规定,要一直坚守。历来,地下、水下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条“红线”,从来都不能越过。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即拍品来源要清晰。如果这条不能坚持,就会给社会造成很多麻烦。举个例子,“文革”时期,河北沧州一家学校图书馆的近现代书画被盗,盗贼将它们拿到荣宝斋去卖。当时,荣宝斋对文物是要“查户口”的,工作人员一看画作上盖着学校图章,便知是赃物,最后将盗贼捉拿归案。可见,查明文物来源非常重要。

 

《办法》中,文物拍卖标的的管理范围扩大了,增加了一些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实物,在您看来,这是基于什么原因做出的调整?


赵榆:文物鉴定标准应当与时俱进。新中国建立后,《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颁布,设有三个年代门槛,即1949年、1911年和1795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觉得门槛可以变一变,“界线”可以往后挪一挪。像有名望的近现代艺术大师李可染、吴冠中等名家之作,以及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等,都应有相应的禁止。

 

取消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这是本次《办法》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条款。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那些曾历经千辛万苦才拿到一类资质的拍卖企业来说,这项规定会对他们构成一定的市场冲击。


赵榆:将文物拍卖经营区分三类资质管理,这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的。可以说,这种资质是压在拍卖企业肩上的沉重枷锁。许多企业为了申请一类资质,要经过繁复的手续、漫长的等待,其间的压力让他们苦不堪言。而这么多年后,人们发现,这项政策不利于拍卖企业的经营,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文物监管也起不到好的作用。


另外,你所说的这种“观点”,更多是与企业经营有关。尽管文物艺术品资源有限,但想“一家独大”是不可能的。企业更应该着眼于如何改善经营管理,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所以,取消资质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市场来说都是件好事。

 

宝宝苦

 

《办法》依然保留了“拍卖企业必须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这一条为不少业内人士所诟病。


赵榆:这一条应该取消。2003年7月1日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设立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当时设置这项规定,是基于拍卖企业的迅猛发展。那时候,拍卖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急速扩张,有关部门为了控制“扩张”速度,所以实施了这项规定。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北京的拍卖企业跑到西藏、新疆去请专家。更没想到的是,符合条件的文物专家数量有限,拍卖企业无形中又刺激了专家报酬的增加,最后便成了哪家公司出价高,文物专家就去哪儿。更令人犯愁的是,相关规定对文物专家的职责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致被聘用的专家大都成了“笼子里的摆设”。重庆一家拍卖企业的老总曾在拍卖年会上抱怨:“找专家很累啊!”由此可见,这项规定给拍卖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在文物拍卖鉴定工作中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所以应该取消。

 

顶住

 

有许多媒体在报道《办法》时,都用了“松绑”一词,您认为这是“松绑”吗?


赵榆:不是。在我看来,这次《办法》相比以往,并没有太多变化,像审批权下放等条款,其实在《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开始实施。你可以这么理解,这次颁布只是一次“公示”,告诉人们“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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