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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岁爷上动土”的三人因盗窃罪分别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7  来源:网站
       人们常用“太岁头上动土”来比喻触犯有权威的人。然而,董某、曾某、杨某三人为了“找钱”,竟盯上了庙里的神像。近日,动了“太岁”的三人因盗窃罪分别获刑。

       2013年10月26日凌晨,曾某、董某、杨某窜到平桂管理区羊头镇马山村“兴隆北帝”庙处,撬锁入内并将庙里的一张石雕供奉台(一般文物,价值1800元)、三尊樟木雕刻的佛像、二尊樟木雕刻的小狮子盗走。

       得手后,曾某、董某、杨某等人将所盗物品运到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以3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案发后,张某亲属退回赃物石雕供奉台,公安机关经依法扣押后发还主人。

       2013年11月7日凌晨,曾某、董某再次伙同他人窜到平桂管理区羊头镇万鳌村的陈氏、徐氏和岑氏土地庙处,盗走石刻佛像六尊(均为一般文物,其中二对价值1300元)。得手后,曾某、董某故伎重演,将所盗物品运到恭城瑶族自治县的某二级路边欲销赃给张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四人弃车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物品并发还主人。

       经查明,被告人曾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董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董某、杨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在2013年11月7日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就此单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董某、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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